再论罪刑均衡
刑法配刑的实然均衡程度应该是未来刑法修订的重要事实依据之一.对现行刑法第一至第九章全部罪刑关系的实证研究发现,是否为法定不作为犯、滥用身份优势实施犯罪、侵害公权的犯罪,都对刑法配刑轻重没有规律性影响;而危害生命的犯罪、被害不特定的犯罪以及国家安全犯罪是增加刑量配置的重要根据;自然犯之于其他犯罪,暴力犯罪之于偷窃、欺骗犯罪是区分配刑轻重的重要标志;故意犯罪、罪过不典型犯罪与过失犯罪三者刑量显著不同;纯正情节犯、兜底犯和加重构成是防止不当入罪、不当出罪和不当重罚的三个拦截机制;近年来刑法修订基本上形成了刑罚轻缓化的总体趋势;综合配刑分析基础上的残差分析可能对未来刑法修订系统协调罪刑关系、防止偏轻偏重配刑具有建设性方法论意义.文本提出,应提倡二元论的罪刑均衡理论.
刑法、全面依法治国、罪刑关系、罪刑均衡、配刑、残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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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20-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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