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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逻辑——从政策和法律双重视角切入

引用
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的核心是土地的三权分置问题.土地的三权分置是一个实践中已经长期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法律必须对此予以回应.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如果从传统物权理论出发,则势必违反物权法定和一物一权的原则.现行学术界的讨论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政策概念和法律概念,混淆了权能概念和权利概念,纠结于是否增加新的用益物权类型“土地经营权”,没有抓到“牛鼻子”.文本从事实(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实践,功能主义)出发,从中央文件和现行法律体系(对实践大量调研基础上的中央政策和现行法律体系)出发,从经济、法律、历史、社会的综合视角出发,对于三权(事实上的四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进行梳理,学术界目前主张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法理逻辑是不恰当的.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内在逻辑应该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仅为其权能).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路径之选择.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功能主义

38

DF413.1(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77-201515CFX050

2018-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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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5-9245

65-1039/G4

38

2017,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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