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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私田置屯的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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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田是私人享有完整所有权的土地类型,在中国古代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北魏以降,实施均田之制,私田的发展受到法律的诸多限制,但这些限制并没有完全排斥私田的合法地位.唐代是均田制破产、土地私有再次主流化的重要历史时期,也是考察私田法律地位的重要时间节点.唐代屯田与私田的关系,尤其是能否括占私田设置屯田,是考察唐代私田法律地位的一个很好的角度.唐代屯田以荒闲无主之地为主要土地来源,官府通常不得括占百姓私人所有的土地设置屯田.然而唐代屯田实践中,仍存在以私田置屯的例外情形,除官府违法括地外,主要是百姓逃亡、土地抛荒的背景下,官府迫于财政压力设法使地尽其力的结果.唐代律令肯定了私田的合法地位,从官府对私田置屯的态度来看,屯田不得侵害私田、不得括占私田置屯的法律原则在唐代始终得到了坚持.

唐代屯田、私田、土地制度、法律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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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42

2013-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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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5-9245

65-103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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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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