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的司法认定——以某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案为例
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以联合 (连续) 交易、约定交易、自我交易的三种行为模式及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在现行法律体系下, 司法者不能绝对排斥”兜底条款”的适用.在刑法罪行法定原则上, 兼顾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本文试图以朱某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案为例, 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的司法认定展开讨论, 司法者在适用”兜底条款”时应从严把握抢帽子交易操纵的入罪标准.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抢帽子交易、兜底条款、司法认定
D920.5(中国法律)
2018-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