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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713/j.cnki.65-1269/c.2018.03.002

监察委员会治理腐败的宪法逻辑

引用
为有效治理腐败,国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创设了独立行使监察权的专门机构——监察委员会,随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该法以强化宪法间接效力理论的方式,改变了宪法治理腐败的附带效果及多元治理的格局;同时,以监察委员会为中心形成了一元化治理腐败模式,产生了治理腐败的双重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使宪法具有了对私法主体的直接效力.按照有权力必有监督、有权利必有保障的宪法逻辑,未来监察委员会在行使监察权的过程中应做到两个方面的协调,即监察权与宪法监督机制的协调,以及监察对象与宪法中人权保障功能的协调.

治理腐败、宪法逻辑、宪法间接效力、监察委员会

D262.6(党的建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反恐维稳视阈下南疆乡镇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调查及对策研究"2017BFX037;新疆稳定与地区经济发展法制保障研究基地重点项目"新疆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文书的调查研究"010916B02

2018-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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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1671-9840

65-1269/C

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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