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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713/j.cnki.65-1269/c.2017.04.009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完善研究 ——基于《民法总则》影响的视角

引用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法人财产权制度和法人责任制度的缺陷,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面临诸多问题,该法的修改具有必然性和紧迫性.在远期、中期和近期三种修法模式下,结合《民法总则》最新规定进行"小改"虽非治本之策,却是最佳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需通过完善独立财产制度和成员有限责任制度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独立责任,从而解决其社会评价低、融资难等现实问题.

《民法总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产权

D923(中国法律)

山东省高等学校科研发展计划一般项目"互联网金融视角下的小微企业融资及风险机制研究"J17 RB079;山东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面向农村现代服务业的高职财经商贸类品牌特色专业群建设实践研究"2015279;山东经贸职业学院院级科研课题"《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完善研究"YJKT2017106

2017-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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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1671-9840

65-1269/C

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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