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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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713/j.cnki.65-1269/c.2017.04.008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研究

引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补偿、惩罚、震慑的作用,可以弥补补偿性赔偿制度的不足.然而自2014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至今,却鲜有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案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商标法领域的应用陷入困境.对目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判例的分析显示,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计算基数难确定、适用条件不明晰、司法认知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因而需要进一步细化"侵权人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判定条件,明确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完善商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环境.

《商标法》、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适用

D923.43(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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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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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1671-9840

65-1269/C

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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