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716/j.cnki.65-1030/f.2017.03.007
塔里木河流域绿洲生态水权县团分配研究
塔河流域由于没有进行绿洲生态水权县团分配而难以落实绿洲生态水权的县团行政区域分配主体权贲和客体分配,导致绿洲生态环境恶化.为此,本文明确界定了绿洲生态水权县团分配的内涵,确定了其计量方法和模型;在此基础上,对塔河流域绿洲生态水权县团分配进行计量.结果表明:塔河流域绿洲生态水权县团分配在纳入县团水权初始分配和颁发水行政许可后,能够从制度上落实绿洲生态水权的县团分配主体权责和客体分配;而且,在三源流和其干流上游、中游和下游内,人口多、经济发展水平高和农业用水量大的县市和团场分配的绿洲生态水权多;年内分配以3--5月和6--9月为主.其中,适宜绿洲维持生态水权县团分配和绿洲维持恢复生态水权县团分配较高.这将成为塔河流域绿洲生态水权县团分配方案确定的参考依据.
塔里木河流域、县团分配、绿洲生态水权
F323.213;TV213.4(中国农业经济)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转型期的塔里木河流域绿洲生态水权和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及其对农业、农民收入和经济转型的效应研究”7116303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塔里木河流域生态水权和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及制度创新对绿洲生态与产业转型的效应研究”13BGL104
2017-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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