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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298.2006.09.004

涉地纠纷中怎样认定家庭消亡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问答及实施指南>第57条指出:"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为解决无地人口的土地问题,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续承包,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怎样认定家庭消亡呢?我在处理一起纠纷案中,是这样理解并执行的.

纠纷、土地承包法、人地矛盾、集体经济组织、人民共和国、土地问题、实施指南、社会公平、家庭、承包经营、承包人、承包地、问答、死亡、人口、农村、处理

F30;F32

2006-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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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298

21-1091/S

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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