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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460X.2015.05.012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后的行政担保责任

引用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有效的政府治理工具,是由强制行政向给付行政过渡的体现,其实质是公私协力实现公共福利的公法行为。行政担保责任是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消费者所负的国家间接给付义务,是公私协力的起点。为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后应承担如下行政担保责任:挑选合格的服务提供者;给付不中断的监督义务;人权保障义务与国家赔偿责任;最后履行责任。并通过管制、规制、协商和评估等方式实现。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政担保责任、给付行政、管制、规制

D922.2(中国法律)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后的行政担保责任”2015-GH-002;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课题“河南省承接服务转移研究”2013B057

2015-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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