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460X.2015.02.004
法治政府的理论分析及其制度、能力构建
法治政府中的政府和政府官员没有“权力”而只有“职责”,政府和政府官员不是“领导”而是“公仆”;“服务政府”与“法治政府”同义,是社会学的表述;“有限政府”与“法治政府”同义,是政治学的表述。基于“职责”和“公仆”身份的法治政府体制必须建立在“为社会服务”的八个方面,同时必须职责分明,健全完善政府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基于“职责”和“公仆”身份的法治政府必须建立依法行政、行政行为规范化、高度负责、高度透明的政府工作机制。高超的行政技术也是法治政府的基本属性之一,新时期的法治政府必须注重高科技、高效率、精细化行政能力的建构。
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有限政府、体制机制、能力建构
D630.8(国家行政管理)
同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跨学科研究团队·城镇化与法律研究20142877
2015-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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