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460X.2015.01.016
社会管理创新对我国行政法理论革新之要求
社会管理创新倡导社会管理理念导入服务性、管理主体推进多元化、管理手段强调多样化、管理过程实现程序化。其对行政法学基本理论革新提出了相应要求:在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讨论中,当回归公权力管理和服务并举且以服务为依归的规范主义预设;在行政主体理论中,当引入社会行政主体取代授权行政主体,并与职权行政主体共同组成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理论中,顺应司法实践以及我们的表达习惯,还原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权力运作的一切活动的最初定位;同时,改变“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理念,从宏观的法治理念层面、中观的法律原则层面和微观的制度规则层面全力推进程序法治建设。
社会管理创新、行政法理论基础、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
D922.1(中国法律)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大公共事件第三方调查法治化研究”12JCFX10YB
2015-0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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