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460X.2013.06.014
社会治理中多元主体间的合作安排--以鹿特丹港战后重建的政策制定为例
当前,倡导将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之间的合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逐渐流行起来。然而,就目前这种治理思想的理论研究和方案设计而言,它并没有充分反映出重组政策制定过程和调整现存制度结构的需要。以鹿特丹港重建的政策制定为例,需要我们弄清何谓多元主体合作,并进而思考何故这种新的治理方案提出来之后,政策制定者尤其是政府依然遵从其所镶嵌于其中的既有程序,不愿意适应新的治理安排,政策制定仍然是基于自我指涉的组织决策,而不是基于跨组织决策。
多元主体、合作治理、制度安排、鹿特丹港、政策制定
C916(社会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研究”11&ZD070
2013-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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