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460X.2011.02.014
行政诉讼调解:基于能动司法的语义、功能及限度分析
司法能动主义作为一种司法哲学的出现,其主要依据是为协调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变动性之间的矛质.而现代诉讼理念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为核心,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机制能够使当事人具有更广泛的程序选择权.基于这样的时代要求,行政诉讼调解机制得到了实践和理论的支持.因此,在案件数量增多而司法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要更好地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解决纠纷,就必须加大行政诉讼调解的力度.为此,在明确行政诉讼调解限度的前提下,完善诉调对接制度,多方合作解决纷争,将行政诉讼机制与调解机制有机衔接,形成共同解决社会矛质纠纷的统一体,建构化解矛质的综合优势和长效机制,从而缓解行政诉讼资源有限与人们诉讼需求增多之间的矛质.
行政诉讼调解、利益均衡、能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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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4(中国法律)
江苏省法学研究资助项目《能动司法问题研究》SFH2010C01
2011-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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