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460X.2010.06.014
论WTO框架内的鼓励性投资措施
在国际投资实践中,东道国常常采取鼓励性投资措施以扩大吸收外资,由于这类措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流向和流量,违反了WTO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根本宗旨,因此成为WTO法律框架所规范的内容.一项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鼓励性投资措施,如果对货物贸易产生严重的限制与扭曲作用,且属投资者为获得利益而必须遵守,则符合TRIMs协议禁止的投资措施的构成要件;世贸组织解决有关投资争端的国际实践已突破TRIMs协议清单所列明的五种情况,将鼓励性投资措施纳入了TRIMs的范围.同时,补贴性的投资鼓励措施亦受到SCM协议的约束.
投资措施、TRIMs、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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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0.59(金融、银行)
2011-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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