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460X.2010.03.013
试论纳税人税法上的财产权保障
在现代社会,财产权的行使负有社会义务,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利益.课税即是对财产权进行限制的最主要的方式.但财产权作为受宪法明文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要求课税权的行使必须有度,不得侵犯纳税人财产权本体,同时应保证纳税人财产的私人用益性.
纳税人、财产权、绞杀禁止、半数原则、最适财产权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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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23(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法理思考及对策研究》09YJC820047;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法理思考及对策研究》09SJB820007
2011-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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