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制国家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可行性分析——基于我国国情的探讨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5-460X.2008.05.019

单一制国家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可行性分析——基于我国国情的探讨

引用
税收立法权可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立法权,主要为创设、废除法律法规;第二层次是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系统性落实和解释;第三层次是对税收法律法规在既定框架内的具体调整.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现状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目前享有税收法律和几乎全部税种的主立法权;国务院实际上是我国行使税收立法权的主要部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行使税收辅立法权的重要部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名义上拥有地方性税种的主立法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行使地方性税种少量的辅立法权.我国单一制国家的国情不应成为我们推进税权划分改革的障碍,财政联邦制不是联邦制.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可以在现有基础上稳步扩大,区分中央税、共享税、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和零星地方税,来推进我国税权纵向划分的改革.

单一制、地方税、税收立法权

F810.422(财政、国家财政)

2008-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4-7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行政论坛

1005-460X

23-1360/D

2008,(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