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种子损害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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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0708.2012.11.041

论种子损害赔偿范围

引用
我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洲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就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作出的规定。因此,对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范围,有讨论的必要。

《种子法》、赔偿范围、产品质量问题、财产损失、损害、使用者、经营者、受害人

S339.2(作物遗传育种与良种繁育)

2012-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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