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5349.2016.16.009
论行政法治下的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在当今世界已被许多国家所确立,并且很多国家将其作为了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从产生、发展到趋于完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而在我国,由于引入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时间较晚,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在立法、司法、实践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信赖保护原则在维护法律安定性、建设诚信政府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使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得到更好适用,必须建立信赖保护原则的完善机制。首先,立法方面应作为先导,制定《行政程序法》,将信赖保护原则规定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完善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其次,在行政方面,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拓宽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最后,在司法方面,加强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和规制,建立行政判例制度,对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通过各方面的完善机制以实现对公民的存续保护,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存续保护、完善机制、信赖利益
D922.1(中国法律)
2016-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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