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成立标准之下不作为犯的分类及其追诉时效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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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成立标准之下不作为犯的分类及其追诉时效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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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的犯罪之日的确定应该以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充足为标准进行确定.但对于不作为犯而言,行为人在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使得该义务持续处于不被履行的状态,其犯罪构成要件何时充足便需要具体分析.理论上将不作为犯分为纯正的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的分类方式,对于厘清不作为犯的犯罪成立之日以及起算追诉时效的相关问题上,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也缺乏一般的指导价值,既无法根据此种区分确定不作为犯的犯罪之日,进而也无法妥当合理地起算其追诉时效.因此,以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充足为标准,将不作为犯分为即成型、结果型(结果即时型和结果延后型)便可以确定不作为犯的犯罪之日.当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充足之后,若依然需要履行作为义务并存在履行作为义务的条件,则持续的不作为都可以持续性的肯定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应以继续犯论,否则便应当开始起算追诉期限.

即成型不作为犯、结果型不作为犯、继续犯、追诉期限

69

D923;R457.1;F273.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067

202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4页

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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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202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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