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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解释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适用——以肯定金融管理秩序的法益价值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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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过度扩张适用的现状,这主要表现为部分司法机关在从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立场下,过于机械地理解本罪的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与社会性特征以及本罪法益,形成了保本付息+不特定多数人或多数人即可定罪的模式.这将合法民间借贷、企业融资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也一并作为犯罪进行打击.这种做法与不能正确理解本罪的法益与构成要件有关.从文义看,本罪的"存款"明显区别于"资金".本罪的法益应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中对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不是公众资金的安全.秩序作为法益有一定的正当性不应轻易否认,这不仅与通说相符也符合本罪法定犯的特征,对秩序的正确解读应当从本体、横向和纵向三个维度出发,将不具备法益内容的内部管理秩序、行政程序秩序、民事秩序和直接融资秩序从本罪的秩序法益中驱逐.

非法集资、实质解释、秩序、集体法益、公众资金安全

69

D924;I207.2;F832.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BFX051

202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6页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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