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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时效与追诉时效的衔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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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时效,是指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成立后监察机关有权予以立案调查的期限.《监察法》未明确规定时效制度,不等于时效制度无法作用于《监察法》.《监察法》第66条是监察时效与追诉时效衔接的法律依据.对于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监察委在任何时候发现均有权立案调查,享有终局的处置权,不会因为时效完成而不能行使这些权力;若立案调查之日在该职务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内,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则处置权主要表现为移送审查起诉;若立案调查之日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则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对其采取移送审查起诉以外的处置措施.这样解释是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自我革命的必然要求,也是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监察法、监察时效、追诉时效、反腐败

68

D926;G633.6;D26

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规划项目;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青年项目;面上资助西部地区博士后人才资助计划的课题《毒品犯罪优化治理:规范、规训与借鉴》项目

2023-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9页

238-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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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丛

68

202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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