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消费者的后悔权研究——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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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消费者的后悔权研究——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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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七天后悔期,对不属于除外范围的普通商品可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需承担退货运费、商品还需符合完好条件.这一后悔权制度的出台对于解决网购消费者退换货难的作用差强人意,对网购经营者的影响也有限,不会彻底改变网购市场格局.另外,立法在后悔权适用范围、完好标准、运费承担等方面还存在不明确或者不合理之处,有必要对网购后悔权制度进行重构,并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切实保护网购消费者权益.

后悔权、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购、消费者

30

F713.56(国内贸易经济)

2014-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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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经济

1007-5682

43-1022/F

30

201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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