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贪官王怀忠自酿苦酒
@@ 2003年12月29日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怀忠在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贿赂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有480.58万元个人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剥夺政治权利、中级人民法院、利用职务便利、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判处死刑、受贿罪、谋取利益、合法来源、个人财产、人民币、济南市、副省长、安徽省、贿赂、单位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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