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中的"应为"与"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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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165/j.cnki.22-1096/g4.2020.10.001

教育惩戒中的"应为"与"不为"

引用
教育惩戒权作为教师应有的职业权力,致力于改正学生的失范行为,帮助学生形成合理的行为规范,最终使学生成为"社会人".然而由于舆论泛滥、家长不解和学生反抗等因素的影响,教师教育惩戒中存在着失范与失效双重行为,导致现实环境中的教育惩戒效果不甚理想.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就需要社会各方协同努力.教育惩戒既要以法律和情理为依托,又要注重限度和秩序,坚守惩戒所蕴含的德性与关怀根基,推动教育惩戒更为有据、有力地施行.唯有如此,教育惩戒才能充满生机与活力,才能传播德性的意味与爱的温度,使得学生养成自觉性与责任感.

教育惩戒、惩戒权、中小学教育

36

G40-058(教育学)

2020-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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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小学教育

1002-1477

22-1096/G4

36

2020,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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