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660.2016.03.005
Fetischismus:是拜物教,还是物神化?
国内外学者通常把马克思《资本论》中的“拜物教”概念理解为主体性的社会意识范畴。个别学者一直试图挖掘其客体性社会存在内涵,但囿于旧的翻译术语依然陷在一种有理说不清的困境之中。本文欲从《资本论》“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一节标题的翻译问题入手,对马克思的“Fetischismus”和“光线”比喻的客体内涵展开词源学和语用学分析,提出新的翻译,以便于证明“商品物神化”指的是商品关系的镜像化形式之谜,不属于主体性社会意识范畴,而属于客体性的社会存在范畴;不属于一种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批判理论,而属于一种揭穿“商品的形式之谜”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批判理论。
拜物教、物神特征、商品物神化、镜像形式、客体内涵
B27(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
2016-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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