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660.2011.06.014
论古典儒家的公私权益观——兼论对古典儒家公私观念的误解
公私关系归根结底是利益关系.从公私的实然义,即君国与社会及个人的层面考察儒家的公私利益观,更能得其实.儒家尊重个体权益,肯定个体正当权利之于国家霸权利益的优先性,为士农工商等私人谋求利益乃国家之根本目的和责任.儒家也承认国家利益的必要性,但需给予限制,以免损害到私人利益,赋税是调节公私利益的杠杆.概言之,若从公私利益关系看,儒家倡导公私互动、公私共谋的公私利益观,并不主张惯常所认为的“崇公抑私”、“以公灭私”、“大公无私”等观念.
儒家、个体权益、私人权益、国家利益、社会福利、公共利益
B222(先秦哲学(~前220年))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哲学中的'公私之辨'与儒家公共哲学的建构研究"10CZX021;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B401
201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