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33/j.cnki.fishis.2015.03.001
公法视野下的渔业权
《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了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一般统称为渔业权.由于渔业权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所以将其性质认定为准物权的观点得到了立法上的采纳.然而渔业权是由《渔业法》这一公法规范所创设,在本质上并不属于私法上的物权,需要从渔业权的法律创设人手,在公法的视野下重新探究它的公法权利属性及其与公法规范的关系.本文从分析现有的法律规范人手,从公法角度探究了渔业权的性质、客体及规范方式,认为其性质、客体、设立、变动,均基本不适用物权法上的私法规则,随着我国公法体系的完善,对渔业权的法律规制应当逐步由公法规范承担.
渔业权、公法物权、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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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6.403(中国农业经济)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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