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311/j.cnki.1672-3198.2023.05.051
论数字货币洗钱犯罪中"犯罪所得"的认定与没收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的是特殊没收制度.司法机关对数字货币洗钱犯罪中"犯罪所得"的没收做法不统一,没收范围小于、等于或大于犯罪行为的收益的情形均有之.应当重新厘定数字货币洗钱犯罪中"犯罪所得"的内涵,将具有财产权益属性的数字货币收益纳入"犯罪所得"的没收范围.将特殊没收的属性界定为不当利益平衡措施,具体适用时原则上采取全面没收主义和绝对没收主义,但在没收生产型投资收益时应考虑扣除合法成本.
数字货币洗钱、犯罪所得认定、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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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湖南省研究生创新重点项目CX20221132
2023-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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