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145.2014.18.076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权益纠纷受理条件的思考
各地法院对是否受理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权益纠纷的态度不一致。有法院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为由,拒绝受理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权益纠纷中涉及“没进行清产核资的待定资产”的案件。然而,不少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受理条件为标准,受理上述类型案件。此类纠纷的受理条件应以《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准,拒绝受理不但使受损权益得得到救济,还违背了权利具有可诉性的内涵。
城镇集体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清产核资、受理条件
F830(金融、银行)
201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