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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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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两种公司设立的模式,其权力机关分别是股东会和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时一般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股份多数决定的原则.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两种公司中,大股东都可能利用其资本占多数的优势,在公司中居支配地位,中小股东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存在被侵害的危险.如何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足公司法完善的一个重要课题,对于鼓励投资繁荣市场经济有重要意义.《公司法》设计了一些维护中小股东权利的条款,同时也存在着改进的空间.

公司法完善、中小股东权利、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公司股东会、资本多数决、支配地位、责任、维护、市场经济、权力机关、决议、股份、公司设立、出资比例、大股东、表决权、被侵害、组成、危险

D91;DF4

2013-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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