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0821.2003.11.091
"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辩疑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39条首次规定了"未公开信息"的保护,而没有使用各国普遍接受的"商业秘密"一词.原因何在?目前,国内学界普遍认为,"未公开信息"就是"商业秘密".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因为二者在内涵、外延、特征、构成要件等方面均有所不同."未公开信息"的范围远远大于"商业秘密",可以包括诸多的"准商业秘密".TRIPS协议第39条反映出西方发达国家极力扩大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趋势.
TRIPS协议、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准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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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13.51(国内贸易经济)
2005-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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