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2382.2020.12.017
网络平台用工关系中的合同性质认定研究
关于网络平台用工的合同性质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结果不尽一致,网络平台与劳务提供者之间构成何种合同关系一直是争议的热点.面对共享经济和平台用工给现有法律体制带来的挑战,传统合同关系理论并未过时,仍可在一定程度上包容网络平台用工关系.对网络平台用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对不同类型平台的具体模式作类型化分析,综合个案事实加以讨论.采用"信息服务模式"和"平台自营模式"的网络平台在用工形式上更贴近常规用工模式,可以通过有名合同进行调整,分别属于居间合同、劳动合同;而采用"新型共享模式"的网络平台属共享经济背景下平台用工的创新部分,兼具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特点,属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应基于具体情境进行义务属性的区分以适用相应的合同规则.
网络平台用工、平台模式、合同关系、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D923.6;DF472(中国法律)
浙江省科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契约劳动弹性保护的制度架构研究"编号:2019C35067
2021-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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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