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重构:法治视域下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税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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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2382.2020.02.014

反思与重构:法治视域下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税制研究

引用
税制始终是制约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发展的一个因素.一方面,在税制上中央层面未能区别合伙企业的资本利得与经营性所得,将之统一参照个体工商户课税,给创投企业带来了很大负担;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优惠政策,给予创投企业以低税率,但是这种情况有悖于税收法定原则,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故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强化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制度供给势在必行,这不仅符合行业发展要求,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体现.因此提出要对合伙税制在《个人所得税法》上作出原则性表述,并区分资本利得收益与经营性收益适用不同的课税规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要做到不同区域之间、不同合伙主体之间以及内外资之间的税制统一,在税收法定的大框架下搭建科学合理的有限合伙创投税制.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税收法治、税收中性

D922.22(中国法律)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 65 批面向资助项目"落地与优化:修法背景下个人所得税一般反避税规则进阶";华东政法大学科研项目"个人所得税一元化反避税规则研究"

2020-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12-11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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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382

32-1566/F

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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