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2382.2008.08.009
论驰名商标的本质、形成与司法认定——以"苏烟"商标为例
驰名商标只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一种商标保护的方法,不是荣誉称号.把驰名商标当作"荣誉称号"进行商业宣传,实质是误读驰名商标的本质.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取得,一是固有显著性,二是使用显著性.其中,使用显著性是一件商标成为驰名商标的关键因素.为了保证驰名商标真正发挥其特殊保护的功能,我国应该完善现有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建立法院回避制度.
驰名商标、显著性、司法认定、荣誉
DF523.3(民法)
江苏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05SJD820016
2008-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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