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购岛”之举的国际法效力解析
日本“购岛”事件涉及私法与公法两方面的法律效力,私法方面涉及的是不动产所有权问题,公法方面涉及的是领土主权问题。这两种法律效果不可同日而语,也不应被混淆。私人财产所有权不能违背公法上的领土主权。日方单方面的“购岛”行为目前仅在单边维度上合法有效,而在双边和多边维度上则因违反公法而无效。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变动不产生国际公法上的效果。因此,日本政府对钓鱼岛的所谓“国有化”不具有国际法效力。
中日关系、钓鱼岛、“购岛事件”、国际法
D815.7(国际关系)
2012-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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