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3.02.13
立法论与解释论的顺位之争——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为例
当法律的适用结果存疑时,应优先更新解释论而非启动立法论.未穷尽现行法的解释空间之前不轻言修法,是法教义学及其背后的法治立场的基本要求.随着时代变迁,严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的民意吁求具有正当性.在理论上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解释为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伤害罪等后续犯罪的预备犯,特别是在实践中把握住收买型强奸与普通强奸之间的差异,有利于降低证明难度,实现数罪并罚.当报应刑的正义性可以被解释论满足时,修法的理由就只剩下能否显著提高预防效果.但是,收买被拐买的妇女犯罪的特殊性使得修法能否跨越法律认知、理性选择和盈亏权衡的三重障碍发挥威慑作用存在疑问.作为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一环,基层执法的问题及其因应策略,应在立法权衡中被同步考量.摒弃立法万能论的执念,重视行动中的法律,追求女性权益保护的实效而非口号,是立法者应当秉持的责任伦理.
立法论、解释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预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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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4(刑法)
2023-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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