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2.06.01
司法裁判中的事实及其客观性
在近年来学界发生的一场跨学科论战中,双方围绕事实的概念、证据的概念以及两者的关系等核心争点展开论辩.在澄清司法裁判之论证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发现,"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主要指的是作为裁判结论之依据的案件事实.事实认定是一个从证据材料到证据事实,再到案件事实的过程,其间存在各种认知性推论和评价性推论的空间,有时甚至可基于法律规则直接进行事实认定或推定.司法裁判中的证据既可指证据材料,也可指证据事实,但两者与事实(案件事实)均不相同.案件事实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但预设了一种对客观真相的本体论承诺和规范性诉求.它可区分为案件事实认知和案件事实命题两个层面,其客观性由聚合论、共识论和符合论三重维度来确保.总之,"以事实为依据"的主张应当得到维系,用"以证据为依据"来替代它并不妥当.
证据材料、证据事实、案件事实、论证结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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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20.0(国际法)
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2021;21JHQ012
2023-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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