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2.03.11
数字时代的人权何以重要:论作为价值系统的数字人权
数字人权面临着独立性难题和有效性诘问.作为反思,数字人权既不是与现有人权并列的新类别,亦不可简单归类为某一人权价值之下的新内容,而是强调在适度区隔人权与权利的前提下,重申数字时代人之于科技应用的自主性价值,并将人权作为评价或指引数字科技应用的价值准则.根据"权利—义务""解释—建构"的双重界分以及"领域命题"—"情境命题"的理路分殊,数字人权能够细化为"人权的数字形态""基于数字的人权""数字中的人权""通过数字的人权"四种形态,四者共同塑造了人权话语的象征功能、人权概念的指示功能、人权制度的规范功能.沿此进路,数字人权更类似于一个介于纯粹抽象人权价值与具体权利形态之间的"问题式范畴",以"自主性"为价值核心进行内部整合,藉此判断"特定事物是否具有人权价值",并因之可能成为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价值标准.
数字人权、人权价值、数据权利、算法歧视、人权行动计划
44
D90(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CFX005
2022-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5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