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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21.06.13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认赔"的刑事法律效用

引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认赔的刑事法律效用研究,可以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刑事司法制度衔接提供新的切入点.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和辩证关系,是认赔刑事从宽效用的突破口.通过建立认赔从宽共识以充分发挥认赔的刑事法律效用,可反向促进赔偿义务人积极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的运作机制.在规范路径方面,赔偿义务人认赔从宽应当依托现有刑事法律体系,参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则理念,从认赔免于诉讼,认赔免于刑罚,认赔从轻、减轻处以刑罚三个方面细化刑事法律效用,明确赔偿义务人认赔的刑事法律效用边界,规范司法机关适用从宽情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认赔;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法律效用

43

DF468(经济法、财政法)

2022-0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8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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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43

202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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