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1.06.12
积极刑法立法背景下前科消灭制度之构建
轻罪化的立法主张有其合理性,但受制于现存的前科制度,"轻罪不轻"现象客观存在,且导致出现犯罪的直接后果与间接后果轻重"倒挂"的不正常现象.新近积极的刑法立法实践,亟须相关的前科消灭制度作为配套措施.当下一些前科规定明显缺乏正义价值的内在支撑,具体体现为:背离罪刑法定原则"罚由'法'定"的本意,违背罪责自负的基本法治精神,且与惩罚犯罪的报应与预防根据存在较大程度的脱靶.针对这种内在弊病,前科制度理应归入制定法律的事项,应全面清理具有牵连色彩的前科规定,应谨慎设置终身制的前科规定.惩罚与犯罪具有基本关联性是分配正义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义,犯罪性质与从事职业、落户积分、获得荣誉等资格的关联性便应成为设置前科制度的主要考虑因素.在具体细节安排上,前科消灭效力应限于非刑事领域,过失犯罪与定罪免罚的情形不应算作前科,可以仿照追溯时效的规定设置前科消灭的条件,同时建构"法定""裁定""申请"三种消灭方式.辅以前科消灭制度的轻罪化,才能真正实现刑罚轻缓化.
积极刑法立法;轻罪化;前科消灭;惩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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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3(刑法)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2020PJC096
2022-0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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