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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21.06.09

加速出资的法律构造——以公司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为视角

引用
新的司法政策将公司在债务产生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认定为恶意,允许债权人此时在公司正常情形下请求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其对公司恶意的认定不够全面,对适用加速出资制度应具备的其他构成要件亦未明确,恐会引起未来司法实践的困惑与混乱.加速出资制度的法律构造应包括公司恶意的认定标准、债权人的适格条件、适用的股东范围以及应遵循的程序要件.认定公司恶意应综合考量决议时间、延长期限、所涉金额等因素.无担保的债权人到期未获清偿时,有权请求延期出资的股东在尚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在股东(大)会决议中表示同意的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应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公司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应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履行对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并办理登记和公示手续.

加速出资;法律构造;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延期出资规制;利益平衡

43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166

2022-0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2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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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43

202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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