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1.06.07
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期间及其适用规则
我国对具体行政行为撤销一直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但时间限度不确定的行政撤销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质确定力规则相抵牾.因此,行政机关应当从"有错必纠"走向"依法纠错",依照撤销期间规则行使行政撤销权.撤销期间以法的安定性利益为制度基础,同时具有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价值,并发挥着控制行政撤销权和提升行政执法效率的功能.我国行政撤销期间应当分别构设为期2年的通常期间和20年的最长期间,任一期间经过都会使行政撤销权消灭,最终使相对人既得利益得以正当化.具体而言,通常期间自行政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当撤销相对人不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时不予适用;最长期间自可撤销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为了维护法的安定性利益而适用于所有情形.但是,行政机关自始未能发现可撤销事由而在最长期间经过后,特殊情形下为了维护重大公共利益,应当允许行政机关采取必要的撤销或废止等干预措施.
具体行政行为;有错必纠;行政撤销;撤销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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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政法大学第二期行政法莘学子成长培养计划
2022-0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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