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1.03.07
论《民法典》中知识产权专有的体系功能
《民法典》第123条将知识产权规定为"专有的权利",面临着知识产权专有的侵权法质疑,即"专有的权利"不能涵盖知识产权保护的制止不正当竞争模式,从而有损于《民法典》第123条知识产权条款的体系功能.知识产权专有的侵权法质疑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民法典》第123条知识产权条款和第120条侵权责任条款存在适用差异,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权模式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模式不宜以《民法典》第123条知识产权条款作为规范依据,应当回归于《民法典》第120条侵权责任条款的统辖之下.知识产权专有的体系功能旨在彰显知识产权之于物权的独特性,需要赋予"专有的权利"有别于《民法典》第114条中"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新内涵.
民法典、知识产权、专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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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民法)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20M670831
2021-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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