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1.03.06
行政协议诉讼中的《民法典》准用
行政协议诉讼中的《民法典》准用,是体系化的公私法耦合机制.行政协议诉讼准用《民法典》具有必要性、正当性与容许性,遵循"行政法漏洞确认→相似民法规范查找→比照准用"的基本逻辑,亦受到行政法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限制.《民法典》的若干具体规则,均属行政协议诉讼可准用规则范畴.行政协议诉讼中的焦点问题——行政协议的无效、变更与解除,分别准用《民法典》合同无效、情势变更及合同解除规则.体系化的《民法典》准用模式,可为行政协议法定化和争议一体化解决奠定基础,也是行政优益权控权的可行之道.
行政协议、民事合同、民法典、准用、行政优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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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ZDA051
2021-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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