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1.02.12
环境法与生态化民法典的协同
传统法律领域应对现代意义环境问题的转型调整趋势可概括为“生态化”,从民法典相关内容来看,系统地体现了民法生态化的理论设想.生态化的民法典使环境法与民法典的协同成为可能,为实现与民法典协同的目标,环境法须唤醒自身固有的私法逻辑,并明确其在权利、义务、责任等层次的基本面向.在权利层次上,应把环境权作为环境法中私法意义权利的集中体现,明确其人格权属性,并推进环境权的确认路径从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具体化的演进.在义务层次上,应阐明环境法中私法义务形成的基础,对其作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的划分.在责任层次上,应以明确环境侵权责任逻辑构架为前提,对其进行类型化梳理.在环境法语境中,应将因环境权侵害所致环境侵权责任的判断和侵害环境公共利益所致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实际履行作为研究重点.
民法典、生态化、环境法、私法逻辑
43
DF468(经济法、财政法)
2021-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17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