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1.02.09
论《公司法》第42条但书条款的规范解释
表决权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展现出了共益权行使的公益性,一般具有不可限制的性质,《公司法》第42条规定的表决权确定了同股同权的理念,性质上属于半强制性规范;而该条但书条款本质在于通过同股不同权的约定实现公司自治,是法律规定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在公司章程对以认缴出资或是实际出资作为表决权基础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认缴出资作为表决权计算的基础,不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需要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排除或者限制其他股东的表决权需要经过被限制表决权股东的同意.但书条款的解释应该在尊重同股同权的基础上才能对公司表决权进行差异化的约定,实现股权规范法定与章程自治约定的平衡.具体适用层面: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优先股的发行、以股东人数确定表决权;为避免公司僵局的发生,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僵局时差异化表决进行特别约定;股东质押权超过既定比例、表决权拘束协议需要经过该股东授权代表董事或者股东的同意.
表决权、公司章程、资本民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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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中国法学会2019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CLS2019 ZDWT26”:2019年度湖南省法学会法学研究重大课题“湖南省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体系研究”;2020年度中南大学高端智库“营商环境法治保障重大问题的实证研究”
2021-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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