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1.02.05
论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规则——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两次修订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连续两次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不同的时间效力规则对利率标准的确定产生实质性变化.从生效时间和溯及力基准时两个角度观察,我国现行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并不清晰,生效时间虽被普遍认定为施行时,却存在与发布时间无法合理衔接的问题;溯及力基准时更有法律事实发生时、案件受理时、案件审结时、司法解释生效时等多种确定模式.对比法律的时间效力规则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在时间效力规则上的混乱是因为无法准确定位其属性,如果定位为“准法律”就应当明确区分发布时间与施行时间,构建清晰的溯及力条款;如果定位为“法律解释”则无需专门设定实施日期,公布日即可视为生效日,面对未来的诉讼统一发挥效力.以此评价《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两次修订的时间效力规则,虽然具有维护交易预期和秩序稳定等作用,但却未必符合打击高利贷化解融资难的设立初衷.只要司法解释的属性中依然保留“准法律”色彩,其时间效力规则的混同和矛盾就将长期存在.
司法解释、生效时间、溯及力基准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利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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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21-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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