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1.01.04
论"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的自认撤销组合事由——从《民事证据规定(2019)》第9条再出发
自认撤销(撤回)规则是民事自认制度的核心和争议规则之一.与《民事证据规定(2001)》相比,《民事证据规定(2019)》一体删除了"胁迫"和"重大误解"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条件.删除胁迫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解决了额外增加自认人证明负担、鼓励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等扭曲激励问题,进步显著.不过,继续坚持不区分"胁迫"与"重大误解"两种自认意思瑕疵的立场,删除重大误解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并不合适.事实上,"与事实不符"不仅是自认人证明和法官判断重大误解的有效工具,而且能够发挥保护自认相对人信赖的独特功能,我们应当坚持"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的组合事由.在自认与"真实"的关系上,问题不在于自认制度是否要考虑真实,而在于何种方式和程度上考虑"真实".
自认、撤销、重大误解、胁迫、民事证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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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084
2021-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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