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1.01.03
法人本质学说的法律技术和价值理念
要探究法人本质论争的实质,就有必要揭示其社会背景,这就是近代以来社会组织的现代化变迁.面对这一历史变迁,萨维尼一方面维护封建团体的特权地位,故主张其具有完全超越于其成员的独立本体和伦理人格;另一方面又认为新兴团体虽然具有独立本体,但并不具备伦理人格,其法律人格源于国家的拟制.耶林则将绝对主义观念贯彻到底,彻底解构法人的实体性,完全否认法人的主体地位,因而认为所有法人都没有独立本体,真正的主体是法人的成员或受益人,法人只是一个拟制的法律符号;而基尔克则认为法人不仅具有独立本体,还有伦理人格,其法律人格只是伦理人格在法律上的体现.可见,法人本质的论争不仅是关于法人本质的法律技术之争,也是对于法人人格的哲学和伦理价值之争.
法人论争、法人本质理论、萨维尼、耶林、基尔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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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20.0(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FFX034
2021-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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